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 101 年 1 月 1 日正式公告,現場使用之防爆構造電氣應經勞委會認可公告之檢定機構實施型式認證合格,並張貼認證合格標示之合格品。而防爆電器產品最首要的國內認證標章就是TS合格認證。
國內TS認證檢測機構有
‧工業技術研究院(ITRI)-簡稱工研院
‧財團法人產業安全技術中心(ISTI)
‧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TERTEC)

國內防爆電器產品認證法規的歷程
國內早期對於防爆電氣設備,標準檢驗局除了對於30馬力以下之防爆電動機實施登錄外,對於其他防爆電氣設備並未做進一步管制,業者只要能提出任何國外之防爆標示即可。
前勞委會公告自民國101年起應使用經認可公告之機構認證合格之防爆燈具、防爆電動機、防爆開關電氣設備之後,對於防爆電氣之管制才與國際之作法較為一致,採用公正第三者型式檢定之模式。現行使用模式,對於製造過程未做規範,採取製造廠自行管理方式,難免會有缺失。
而「勞工安全衛生法」為因應實際需要,業於102年7月經立法通過改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並依據該法對於防爆電氣設備之管理,將與國外一樣採取較積極做法,對於型式檢定合格之防爆電氣設備,在製造過程中亦會持續追蹤考核其一致性。以符合實際應用品質維持之必要性,該部分之新措施預計將於104年1月生效,除了對於製程管理外,依據該法之規定,列入安全產品之項目應於主管機關之網站登錄後方能製造、販售。

國外認證產品附加國內認證流程
相關製造業者或進口代理商應注意配合規定,採取因應措施,以免違反規定。國內實施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初期,因當時檢定合格登錄種類不足以供使用者選用,故主管機關依需要採取權宜措施,對於業已取得國外認證機構合格證者,如提供:
(1)測試報告
(2)圖說資料
(3)工廠品質合格證者
測試報告如使用IEC60079 標準所出具者,且出具證書之認證機構與國內檢定機構簽訂互相承認測試報告者,可取得4年效期之合格證並得免除實體測試。但如非引用IEC60079 標準者,則僅給予2年期證書。其目的是期望使用非正式方式提出型式檢定申請者,在2年的有效期終止前能取得國內的正式檢定合格認證,但申請認證產品未具技術文件或非依國際標準 IEC 60079 規定驗證者,其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縮短為一年。

若您產品來源是非台灣本地的製造商或供應商,並對提供圖說資料的要求存在疑慮。可轉由貴司或國外廠商自己將資料補寄至檢定機構來避免機密資料的外流。

國外合格認證認可機構
(一) 經 IECEx 組織(國際防爆電氣委員會)認證者。
(二) 經國際認證組織 ILAC(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認證者。
(三) 經簽署 IAF(國際論壇)MLA(多邊相互承認協議)之認證組織認證者。
(四) 經外國政府認可之公證單位認證者。
(五) 經外國政府認證、授權、認可或委託者。

國內防爆認證的適用性
防爆電氣認證制度演進在國外已實施近50年,包含鄰近韓國、日本、大陸也都已經導入
電氣防爆驗證多年。由於防爆電氣設備構造的複雜性與多樣性,通常一般使用者並無能力自行設計驗收方法。由政府機構推動規劃驗證制度,建立永續安全產品供應鏈管控系統,為世界潮流趨勢。

台灣對於防爆電氣實施型式檢定引用之標準為國家標準CNS 3376系列標準,其依據來源為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EC60079 系列標準,目前IEC標準已為歐盟、北美、日本等41多個國家所引用,為世界上最多被引用之防爆電氣標準,因此,國內目前使用之標準符合國際的適用性。國內職安法生效後,對於防爆電氣型式檢定之實施,將會與國際上其他國家之實施方式趨於一致。因此,相關製造廠無論國內外皆應符合要求,對於後續製造、販售才不會造成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