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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年3 月23 日,歐洲委員會採用了“潛在爆炸環境用的設備及保護系統” (94 /9 /EC) 指令。 這個指令覆蓋了礦井及非礦井設備,與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機械設備及電氣設備,把潛在爆炸危險環境擴展到空氣中的粉塵及可燃性氣體、可燃性蒸氣與薄霧。
該指令是通常稱之為ATEX 防爆指令, 它規定了擬用於潛在爆炸性環境的設備要應用的技術要求-基本健康與安全要求和設備在其使用範圍內投放到歐洲市場前必須採用的合格評定程序。
它是以法語“ ATmosphere EXlosible ”命名的。擬用於潛在爆炸危險環境的設備的製造商,應用ATEX 指令條款並貼附CE 標誌,不用考慮應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歐洲任何地方銷售其防爆設備。隨著工業爆炸事故的發生率不斷的上升,以及產品的不斷更新和拓展,歐洲於2014 年2 月26 日對現有的防爆指令ATEX 94/9/EC 進行徹底的修正,ATEX 新指令2014/ 34/EC 將於2016 年4 月20 日強制實施。
ATEX 指令適用於所有用於或可能用於潛在爆炸性環境以及在歐盟生產或銷售的電氣和機械設備、零部件、防護系統和特殊安全、控制和調節裝置,這包括用於表面或礦區的設備和防護系統。
該指令也適用於安全使用必需的部件,以及在適用範圍內直接對設備安全使用有利的安全裝置,這些裝置可以在潛在爆炸性環境外部。
ATEX 2014/34/EU 指令根據安裝設備的保護水準將設備劃分為三個類別
1 類(Category 1 )— 極高的防護水準
2 類(Category 2 )— 高防護水準
3 類(Category 3 )— 正常的防護水準
ATEX 1999/92/EC指令
ATEX 1999/92/EC與ATEX 94/9/EC指令並行,是一個涉及改進處於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護的最低要求(1999/92/EC) 指令。基於潛在的危險、歐洲法規的要求,ATEX 1999∕92∕EC(也稱作ATEX 137),規定改進了處於潛在爆炸性危險環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護的最低要求。 這意味著基於所涉及的危險的評估,僱主承擔大量的職責:
1.預防工作場所形成爆炸性環境或避免引燃爆炸性環境;
2. 對爆炸性環境和引燃源的可能性進行危險評估;
3. 依據爆炸性環境出現的頻度和時間給工作場所分區;
4. 在入口處給區域用符號標識(Ex 符號);
5. 建立並維護一個防爆文檔;
6. 根據擬使用的危險區域選擇符合ATEX 94/9/EC指令要求的設備。
ATEX 1999/92/EC規定:
0區場所只能用1類設備;1區場所只能用1類和2類設備;2區場所只能用1、2和3類設備。 這個指令規定了僱主的職責而不是製造商的責任。